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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4條
(私立就業機構設立許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 (構) ,為其畢業生、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可、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第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業務及收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目前勞動派遣法草案尚未通過
故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之間的關係仍須依循勞動基準法或民法
有說派遣公司經營雖與企業訂定一定期間之派遣合約
但派遣員工須受派遣公司調度於不同公司從事工作
派遣合約能否繼續為公司經營問題基本上仍屬勞基法中所稱有繼續性工作而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也有說因派遣合約有一定期間故符合勞基法所稱特定性工作而可為特定性定期勞動契約
這牽涉到將來萬一公司因業務減少而須資遣員工時需給資遣費與否之問題
不定期勞動契約較有保障喔
定期勞動契約就有到期不續任的情形
不過您也請放心只要續聘一次基本上依勞基法規定就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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